【文字解读】《阜阳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3日,市政府印发《阜阳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阜政秘〔2024〕14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1年2月18日,市政府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7号),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4年5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基于我市政策使用多年,已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市资规局研究起草并经多轮修改后形成《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对土地征收范围、程序及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要求等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为承接和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需制定《办法》。
(二)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征收工作中的核心任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稳定与和谐。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最大限度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起草一份符合法律精神、反映群众意愿的《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市资规局根据省政府令第317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现行住宅补偿安置标准,借鉴相关地市经验做法,于2024年7月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集。8月下旬,市资规局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9月中下旬,会同市司法局赴各县(市、区)召开座谈会。10月中旬,邀请相关单位和企业、群众代表召开听证会。10月下旬,再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11月20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提出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四)会议审议。11月21日,《办法》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上提出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五)文件印发。12月3日,市政府印发《办法》。
四、工作目标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提高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补偿安置工作机制。区政府是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主体,应当建立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阳光公示和跟踪审计等工作机制。针对当前征收安置工作滞后的问题,要求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地点、安置时限等不能明确落实到位的征收项目,不得启动征收工作。
(二)规范程序促进权益保护。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要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相关程序。针对征地中人口和面积认定问题,明确谁是调查主体、如何进行调查和调查结果如何确认、使用、公示等,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村民在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增加宅基地安置方式。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可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有效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宅基地的价值按照区位、面积进行差额互补。
(四)调整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人均安置面积从30㎡/人调整为45㎡/人;室内装修补偿从100元/㎡调整为200元/㎡;生产经营损失从150元/㎡调整为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每月7元/㎡调整为每月10元/㎡;奖励标准从不超过160元/㎡调整为不超过200元/㎡;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重置价标准提高约10%。
六、权益保障亮点
一是明晰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不动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住宅,按照证载的实有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三是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的住宅,配合征收工作的,给予一定自拆补助。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市资规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到舆论先行,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二是指导区政府积极稳妥推进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八、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中心
联系人:杨雷
联系电话:0558-217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