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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补偿价格争议:陈丹丹律师代理案件胜诉,政府补偿决定被撤销

时间:2025-01-14 16:34:42  来源:  作者:国陈

  补偿价格争议:陈丹丹律师代理案件胜诉,政府补偿决定被撤销

  引言

  代理人:陈丹丹律师

  本文通过分享江女士诉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的胜诉经验,旨在为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提供维权指导。

  案件背景

  江女士因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涉及合肥某商城项目,江女士的两套房产均位于征收范围内。最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及瑶海区政府的补偿决定,要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胜诉关键点

  1. 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尊重: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江女士在诉讼中强调,她曾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政府未尊重她的选择。法院支持了江女士的主张,认为政府的决定剥夺了她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评估价格的公平性: 江女士提出补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尽管法院认为评估报告经过复核和专家鉴定,但在陈丹丹律师的指导下,江女士的坚持和提供有力证据,为她的主张增添了分量。

  专业法律意见

  1. 主动维权:被征收人在面对房产征收时,应主动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本案中,江女士的坚持和正确的法律策略,是她取得胜利的关键。

  2. 重视评估过程: 被征收人应积极参与评估过程,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及时行使复核和鉴定权利。这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推动评估结果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3. 保留证据:被征收人应保留所有与征收相关的文件和通信记录。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可能成为关键,帮助被征收人证明自己的主张。

  4. 合理利用法律资源: 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应合理利用法律资源,包括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后记

  通过本案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行政补偿案件中面临重重困难,但只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就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裁决。希望本案例能为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丹丹律师胜诉案例-江1
陈丹丹律师胜诉案例-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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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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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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