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包)房征决[2020]第(6)号
根据《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畅通二环(西南环)项目立项的复函》(发改投资〔2013〕545号)、《关于南二环(东至路-包河大道)规划设计条件的函》(合规函〔2018〕7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畅通二环(西南环)工程立项投资的复函》(合发改投资〔2019〕255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合作化路、宿松路节点提升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合发改投资〔2020〕923号)、《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畅通二环(西南环)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查意见的函》(合自然资规函〔2020〕64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40100202000032)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需在我区进行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项目建设,并已完成前期方案制定工作。现依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项目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项目包河区常青、望湖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
二、征收部门: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包河区常青、望湖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搬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0年11月6日—2021年1月4日)。
五、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