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2020)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24-08-20 15:59:22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作者:国陈

  合(包)房征决[2020]第(6)号

  根据《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畅通二环(西南环)项目立项的复函》(发改投资〔2013〕545号)、《关于南二环(东至路-包河大道)规划设计条件的函》(合规函〔2018〕7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畅通二环(西南环)工程立项投资的复函》(合发改投资〔2019〕255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合作化路、宿松路节点提升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合发改投资〔2020〕923号)、《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畅通二环(西南环)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查意见的函》(合自然资规函〔2020〕64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40100202000032)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需在我区进行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项目建设,并已完成前期方案制定工作。现依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项目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项目包河区常青、望湖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

  二、征收部门: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包河区常青、望湖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搬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0年11月6日—2021年1月4日)。

  五、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分享到:
上一篇:(2020)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引江济淮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下一篇:(2020)瑶海区铁山路(新安江路-淮南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